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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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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轩敏政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许县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轩某某(小名轩三),男,64岁,户籍地河南省太康县,现住河南省许昌县。因涉嫌故意伤害,2015年3月17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许县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轩某某(小名轩三),男,64岁,户籍地河南省太康县,现住河南省许昌县。因涉嫌故意伤害,2015年3月17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公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玉辉、吕绍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2日下午14时04分,在河南省许昌县将官池镇梨园转盘南旧建材市场院内,被告人轩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因道路通行问题发生口角,后引发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轩某某用木棍将被害人马某某手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轩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轩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轩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下午14时04分,在河南省许昌县将官池镇梨园转盘南旧建材市场院内,被告人轩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因道路通行问题发生口角,后引发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轩某某用木棍将被害人马某某手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右手第1掌骨骨折,其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轩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另查,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轩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马某某各项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撤诉,并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轩某某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被告人轩某某供述了2014年12月22日14时许马某某骑三轮车从外面回旧货市场,因其店铺与马某某的店铺相邻,前天卸的木头挡住路了,双方发生了口角,后引发厮打,厮打过程中其从货物堆上拿了根棍子敲了马某某两下,当时不知道敲到哪里,后来得知他的手受伤的事实。

3、被害人马某某陈述了2014年12月22日下午2点左右,其骑着三轮车从外面回市场,走到轩三(轩某某)的店铺拐弯处,有一个棍挡着路,由此双方发生口角,后引发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轩三(轩某某)跑到厕所处拿了一根棍,先敲其左胳膊了一下,其欲夺时,轩三又敲到其右手手腕处,后其夺过来又敲了轩三(轩某某)两三下,并把棍扔到轩三的货物堆里面的事实。

4、证人马某甲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12月22日下午2点多因为道路通行问题其夫轩某某与马某某发生口角,后引发厮打,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的事实。

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2点多听见轩某某与马某某因为道路通行问题发生口角,后双方打了起来,其就过去拉架,拉开了后回自己的店铺了,其走后两人又打了起来,其又过去拉架,两人互相打了两三次,两人没有拿家伙,都是用拳头朝对方头上捶。接着两人又跑到轩某某东边的货堆处打了起来,因店铺忙就没有理他们,过了一会儿两人都从货堆处出来了。停了一会儿,派出所就来处警的事实。

6、许昌县公安局将官池派出所许县公(将)勘(2014)028号现场勘验检查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制图1张及相片5张,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7、许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许县)伤鉴(活检)字(2014)858号、(2014)85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马某某右手第1掌骨骨折,其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轩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8、许昌县公安局将官池派出所出具的前科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轩某某无前科。

9、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撤诉书各一份,证明案发后民事部分双方已和解并已赔偿,被害人马某某对被告人轩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轩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贠永民

审判员  潘晓燕

审判员  史丰英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