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248号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建伟,男,生于1968年8月26日。 辩护人朱高峰,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建伟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自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建伟及其辩护人朱高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2010年6月27日,被告人赵建伟和禹州市钧台办事处北街村6组签订联建协议拆扒该组房屋建设鑫嘉苑小区,将建成后的1号楼2层东户的房屋补偿给该组,2014年1月7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抵押给安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14年4月24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抵押给张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2010年6月30日,被告人赵建伟和董某某签订联建协议拆扒董某某的房屋建设鑫嘉苑小区,将建成后的1号楼2层西户的房屋补偿给董某某,2013年7月19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和已经抵押给孙某某的1号楼8层东户的房屋一并抵押给楚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14年1月7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抵押给安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0万元。 3、2010年6月30日,被告人赵建伟和董某某签订联建协议拆扒董某某的房屋建设鑫嘉苑小区,将建成后的1号楼2层北户的房屋补偿给董某某,2013年5月2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抵押给赵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15万元。 4、2011年11月30日,被告人赵建伟将自己开发的鑫嘉苑小区1号楼3层西户的房屋销售给孙某甲,2013年3月14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抵押给孙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15万元。 5、2013年3月14日,被告人赵建伟将自己开发的鑫嘉苑小区1号楼8层东户的房屋抵押给孙某某,2013年5月5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销售给沈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3.5万元;2014年3月13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抵押给李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18.8万元。 6、2012年8月10日,被告人赵建伟将自己开发的鑫嘉苑小区1号楼8层西户的房屋销售给徐某某,2012年10月26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抵押给王某某,先后两次骗取其现金人民币17万元;2013年12月20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抵押给朱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14年1月4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抵押给徐某甲,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14年1月10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抵押给刘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14年1月17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抵押给康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14年2月20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抵押给王某乙,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5.5万元。 7、2010年4月10日,被告人赵建伟和魏某某签订联建协议拆扒魏某某的房屋建设鑫嘉苑小区,将建成后的2号楼东单元2层西户的房屋补偿给魏某某,2014年3月7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销售给张某乙,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0万元。 8、2011年8月1日,被告人赵建伟将自己开发的鑫嘉苑小区2号楼东单元5层东户的房屋销售给程某某,2012年11月9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抵押给田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8万元;2012年11月30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和已经销售给高某某的2号楼东单元5层西户的房屋一并抵押给赵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30万元。 9、2012年6月1日,被告人赵建伟将自己开发的鑫嘉苑小区2号楼东单元5层西户的房屋售给高某某,2014年4月24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抵押给张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0万元。 10、2012年6月5日,被告人赵建伟将自己开发的鑫嘉苑小区2号楼东单元6层东户的房屋销售给张某丙,2014年4月16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销售给王某丙,骗取其现金人民币30万元;2014年4月25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欲销售给赵某甲,骗取其现金人民币3万元;2014年4月30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销售给史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8.4万元。 11、2012年5月1日,被告人赵建伟将自己开发的鑫嘉苑小区2号楼东单元7层东户的房屋销售给蔡某某,2012年8月5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销售给彭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6.4万元;2012年9月30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欲销售给刘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8万元;2013年4月10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抵押给樊某甲,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13年8月12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抵押给樊某乙,骗取其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14年3月7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抵押给张某丁,骗取其现金人民币18.8万元;2014年3月13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抵押给杨某乙,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14年5月13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抵押给孙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10万元。 12、2012年11月23日,被告人赵建伟将自己开发的鑫嘉苑小区2号楼东单元7层西户的房子销售给解某某,2013年8月12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抵押给樊某乙,骗取其现金人民币15万元;2014年2月5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抵押给李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15万元。 13、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赵建伟将自己开发鑫嘉苑小区2号楼东单元8层东户的房屋抵押给樊某乙,2013年9月15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销售给尚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19万元。 14、2013年8月12日,赵建伟将自己开发的鑫嘉苑小区2号楼东单元8层西户的房屋抵押给樊某乙,2013年10月28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销售给肖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6万元。 15、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赵建伟将自己开发的鑫嘉苑小区2号楼西单元2层西户的房屋抵押给彭某某,2014年2月21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销售给陈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0万元。 16、2012年1月5日,被告人赵建伟将自己开发的鑫嘉苑小区2号楼西单元3层西户的房屋销售给彭某乙,2013年5月13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抵押给彭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13.5万元;2013年9月1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销售给朱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13年10月14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抵押给王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11.4万元。 17、2013年6月13日,被告人赵建伟将自己开发的鑫嘉苑小区2号楼西单元4层西户的房屋销售给张某某,2013年12月26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销售给彭某乙,骗取其现金人民币18万元。 18、2013年6月13日,被告人赵建伟将自己开发的鑫嘉苑小区2号楼西单元5层东户的房屋销售给张某某,2014年3月13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销售给刘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14年4月23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抵押给徐某甲,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