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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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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侃侃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卫刑初字第6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侃侃,男,1989年8月7日出生。 辩护人李汉文,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卫刑初字第6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侃侃,男,1989年8月7日出生。

辩护人李汉文,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侃侃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鹏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侃侃及其辩护人李汉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葛侃侃、陈某甲(已判刑)等人所参加的传销组织谎称招聘挖掘机司机,将被害人杨某甲骗至平顶山市大营村一租赁房内。葛侃侃指使刘某甲(已判刑)到陈某甲(已判刑)领导的团队扮演黑老大,由刘某甲伙同陈某甲团队的人员对杨某甲进行殴打、体罚,强迫杨某甲缴纳产品费参加传销组织。后杨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甲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胸,引起心脏破裂而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侃侃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葛侃侃辩称,我没有直接去打被害人,也没去过打人现场,但我认故意伤害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葛侃侃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但认为葛侃侃主观上没有追求将“被害人伤害至轻伤、重伤至死亡的结果”的故意;在葛侃侃的认知上“黑老大”刘某甲只是通过恐吓、殴打的手段使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并交纳6000元;刘某甲等人殴打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过程中,葛侃侃不在现场,没有参与实施殴打被害人的行为。葛侃侃认罪、悔罪,且系从犯,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葛侃侃、陈某甲(已判刑)等人所参加的传销组织以虚假招聘挖掘机司机为名,将被害人杨某甲骗至平顶山市大营村一租赁房内。葛侃侃指使刘某甲(已判刑)到陈某甲领导的团队扮演“黑老大”,刘某甲伙同陈某甲团队的人员对杨某甲进行殴打、体罚,强迫杨某甲缴纳产品费参加传销组织,后杨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甲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胸,引起心脏破裂而死亡。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杨某甲的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葛侃侃一次性赔偿杨某甲的亲属20000元,杨某甲的亲属对葛侃侃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明李某某于2013年5月15日5时10分报案。

2.被告人葛侃侃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2014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接检察机关建议函,建议公安机关对葛侃侃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进行追诉。2015年1月13日葛侃侃在南阳市监狱服刑期满,公安民警在该监狱将葛侃侃带回公安机关。

4.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本案现场方位平面图、中心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民警于2013年5月15日8时至10时30分对平顶山市卫东区大营村王某甲家租赁房进行勘验,经搜索,院内厨房、卫生间及北屋各个房间未发现明显异常。

5.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为支持杨某乙、赵某甲与杨某甲之间有生物学上的亲缘关系。

6.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死者杨某甲符合钝性外力的作用于胸部,引起心脏破裂而死亡。

7.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陈某甲、刘某甲、杨某丙、余某某、谭某某、桂某某、曹某某、胡某某、陈某乙、王某乙、郑某甲因故意伤害等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8.本院(2014)卫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葛侃侃等人因非法拘禁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9.赔偿协议及收条,证明葛侃侃赔偿杨某甲亲属的情况及杨某甲亲属谅解葛侃侃的情况。

10.证人杨某丁证述,我大概一年时间没有见过我弟弟杨某甲了,2013年3月29日,我给他打了电话,他没说他在哪里打工。我弟弟身体挺好的,从小很少生病,身体挺结实的。

11.同案犯陈某甲供述,2012年12月份,我在平顶山卫东区大营村租一户民房做直销,我的领导叫张某某,平时我称呼他“老大”、“大主任”,我是“小主任”,管一个“家”或者“寝室”。2013年5月14日14时左右,张某某打电话说赵某乙“家”里来个新人,需要调到我“家”来,我同意了。下午2点多,赵某乙“家”的一个男孩把一个新人(年轻男孩)送到我“家”,我打电话叫另外一个“家”的“小主任”葛侃侃派刘某甲过来调教这个新人,葛侃侃同意了。没多久,刘某甲就过来了。刘某甲是葛侃侃“家”的人,平时叫他“黑老大”,来了新人都由他来负责调教,听话的话就教育教育,用言语恐吓,如果不听话,就打一顿教训教训。刘某甲就是给他讲规矩调教,吓唬他,增加他的恐惧感,好让新人听话服从管理。当时我不在家,他是如何调教的,我并不清楚。下午2点多,我家的陈某丙打电话说这个新人很屌,不老实,是不是需要教训一下?我说这都是朋友介绍过来的,随便弄两下算了,不要太过分。过了大概20多分钟,刘某甲打电话说已经搞完了,但他装逼装死,收拾的效果一般。我说下午让其他“家”的“主任”杨某丙收拾他。晚上19点多,我回到“家”,“家”里的人说杨某丙下午去我“家”,看到这个新人躺在地上“装死”,就踢了这个新人大腿几脚,还往他脸上泼了两杯水。刘某甲打新人时,我家里的人都站在旁边为刘某甲助威。我回“家”时,刘某甲已经走了,这个新人躺在宿舍的地垫上,嘴唇很白,也不说话。我问“家”里的人是怎么回事,陈某丙说下午刘某甲拍了他两巴掌,他就装逼装死,后来还用水泼他了,他还拉屎拉到自己裤裆里。最后赵某乙等人把这个新人送到了152医院,我赶到152医院时,赵某乙等人说人已经不行了。我们的直销是以招工的名义把人骗过来,要求他们加入我们所谓的直销组织,过程是先由“黑老大”树立规矩进行恐吓,碰到不听话的打一顿或者做俯卧撑体罚。后就给他们上课,灌输一些如何发财,进组织要交六千块钱。

12.同案犯刘某甲供述,我是2013年年前来平顶山市大营村直销点,后被分在葛侃侃的“寝室”,由最先的“帅哥”升级到如今的“老条子”,有时还客串一下“黑老大”,调教不听话的新人。我们对新来的人先进行恐吓,目的是让他们听话,然后就对他们进行洗脑,灌输传销的思想等等。来这的人平时都由各级领导管着,不让随意外出,手机没收不让对外联系。2013年5月14日下午快2点时,我的“主任”葛侃侃打电话让我去陈某甲“家”,帮他接一个人。陈某甲是一个“主任”,另外一个“寝室”的负责人。帮他接一个人就是叫我去吓吓新人,新人来了一般都由我这样的“老条子”去吓吓,听话了就教育教育,如果不听话了,我就打两下教训一下增加他的恐惧感。叫我去是因为我身高体壮,长得也比较凶,能吓住人。我到了陈某甲“家”,开始教育他们所说的年轻新人,可是他爱理不理的,我就扇了他两巴掌,他还是很不服气。我对陈某甲“寝室”的人做了一个打电话的手势,意思是让他出去给陈某甲打电话请示,问能不能打他好好教训教训一下。陈某甲可能是同意了,打电话请示的人回到屋内对我点点头,意思是可以动手。我又上去扇了他两巴掌,可他还是不吭声不服软,我又朝他肚子上踹了几脚,他就躺在地上一动不动眯着眼睛“装死”,我用水杯里的水往他脸上浇,往嘴里灌。他受不了就站起来,我又让他做俯卧撑,他连一个俯卧撑也没做成就又躺地上了,我又往他脸上泼水,但是他没有求饶,躺在那不动了。我看来硬的不行就蹲在地上给他说软话,他一直瞪着我也不咋说话。过了大概有20多分钟,他还是不太服气,我给陈某甲打电话说人也打了,但是吓得恐惧感还不到位,俯卧撑也不做,还装逼装死!陈某甲说没事,下午我再找个“主任”收拾他,后我就回我住处了。次日上午,葛侃侃让我到桥头附近“望风”,刚出来就被警察给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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