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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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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犯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卫刑初字第2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 辩护人陈军校,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4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卫刑初字第2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

辩护人陈军校,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行贿罪,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6月10日、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4年10月9日本院作出(2014)卫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黄某某不服判决,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平刑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3月16日、4月29日、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鹏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军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为感谢平顶山市供电公司原变电运行工区主任段某甲(另案处理)在平顶山市时代远基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郏县中联天广水泥厂签订纯低温余热1×9MW机组接入系统业务中的帮助,分三次在自己公司办公室以好处费名义送给段某甲现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黄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共计2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行贿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20万元分3次分别由其和公司出纳胡某某交给段某甲。其辩护人提出的的辩护意见是:一、黄某某作为平顶山市时代远基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段某甲行贿,应构成单位行贿罪。理由是:1.该公司系独立法人,股东为黄某某和孙某某2人,黄某某代表单位行使职权,产生的权利义务均归公司;2.段某甲为该公司提供帮助,是为该公司谋取利益而非给黄某某个人;3.郏县中联天广水泥厂将246万承包款转入该公司账户,与黄某某个人无关;4.为了履行与郏县中联天广水泥厂的承包合同,该公司分别与有关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支付货款,均是以公司名义进行及以公司账户支付;5.根据黄某某的供述,20万元均是该公司经营过程中留存的营业款,不是其个人钱款。二、黄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且其系初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请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黄某某任平顶山市时代远基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远基公司)经理期间,由时任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变电运行工区主任的段某甲(已判处刑罚)利用职务之便,促成时代远基公司承建了郏县中联天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郏县水泥厂)的余热发电并网工程,时代远基公司与郏县水泥厂签订了工程总价款为246万元的《纯低温余热1×9MW机组接入系统总承包合同》,完工后,郏县水泥厂分2次将246万元工程款转入时代远基公司账户。黄某某为感谢段某甲在该工程中的帮助,于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分3次在其位于平顶山市建设路中段的时代远基公司办公室送给段某甲现金人民币10万元、5万元、5万元,共计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平顶山市时代远基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公司章程,证明该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人黄某某和孙某某,法定代表人为黄某某。

2.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营业执照、平顶山供电公司基本情况的说明,证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系国家投资的全资国有企业。

3.段某甲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证明其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并于本案案发时任变电运行工区主任。

4.郏县中联天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1份:“我公司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2010年2月开工建设,由于我们不知道手续怎么办理,郏县人民政府要求所有手续由相关部门帮助办理服务工业,所以我公司该项目由郏县供电局帮助,协调市供电局,我们自愿、同意该项目由平顶山市时代远基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具体内容见合同。2013年8月24日。”

5.郏县中联天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平顶山市时代远基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纯低温余热1×9MW发电项目机组接入系统总承包合同》1份,以及相关转账凭证、购货发票。

6.平顶山市时代远基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爱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南瑞电气有限公司等签订的买卖合同及购货发票。

7.河南省电力公司豫电发展(2010)57号《关于平顶山郏县中联天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9兆瓦发电机组接入系统方案评审意见的通知》。

8.黄某某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2份、“检查”3份,证明自己向段某甲行贿的事实。

9.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黄某某的到案经过。

10.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于2015年5月13日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2013年8月19日对黄某某涉嫌行贿犯罪一案立案侦查,当日将黄某某传唤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讯问,其到案后交待了行贿事实。

11.被告人黄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与辩解称,2011年左右,郏县水泥厂有一个节能减排工程需要电气仪表和网络调控设备,段某甲问我能不能承接这个工程,我说能。段某甲让我给郏县水泥厂的陈经理联系。段某甲利用他是市供电局变电运行工区主任的工作便利,帮我顺利的接下了郏县水泥厂的这个工程项目,我和郏县水泥厂签订了240多万元的供货合同并顺利履行了,我赚了30多万元的利润。为了感谢段某甲给我的照顾,2011年6、7月份的一天,我在建设路时代远基公司办公室将一个装着人民币10万元现金的纸袋给了段某甲。第二次大概是2011年11月份的一天,我在建设路的时代远基公司办公室将一个装着人民币5万元现金的盒子给了段某甲,说谢谢他帮我拿下郏县水泥厂自动化电网工程和平时市供电局变电运行工区使用我提供的电脑和设备的帮助,他客气了几句就拿住了。第三次大概是2012年6月份的一天,在我办公室将一个装着人民币5万元现金的盒子给了段某甲,感谢他帮我拿下郏县水泥厂自动化电网工程和平时市供电局变电运行工区使用我提供的电脑和设备的帮助。我给段某甲送这20万元人民币现金,一方面感谢他帮助我签订了郏县水泥厂的供货合同,另一方面也感谢他主管的变电运行工区进我的电脑设备。这20万元人民币都是公司营业款,不一次给他是因为我经营公司平时也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手头不宽裕,攒够了给他的。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4年6月10日在法庭审理中供述与辩解称,我没有向段某甲送过钱,段某甲只向我借过5万元钱。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4年9月5日在法庭审理中供述与辩解称,我确实给段某甲送过钱,但不是20万元,而是15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