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卫刑初字第7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鹏涛,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鹏涛犯挪用资金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马海玲依法出庭支持公诉,张鹏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鹏涛利用担任平顶山市百悦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先后挪用公司货款85107元用于其日常花费、赌博及给其家人治病。案发后仍有73694元未还。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鹏涛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鹏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鹏涛在平顶山市百悦商贸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向公司划定区域内的超市或商店送货及收取货款。在此期间,张军涛利用担任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先后将其负责区域内商户支付的货款56235元归个人使用。期间,张鹏涛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负责区域内客户付过款的临保质期货物冲抵张鹏涛之前在公司拉出货物的货款,价值28872元。张鹏涛挪用公司的货款85107元用于其日常花费、赌博及给其家人治病。2014年4月份,张鹏涛从平顶山市百悦商贸有限公司辞职。2014年5月份、8月份,张鹏涛分别归还平顶山市百悦商贸有限公司1413元、10000元。案发后仍有73694元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张鹏涛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各1份。 2.被告人张鹏涛书写的检讨书、还款计划各1份。 3.平顶山祥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平祥会审鉴字(2014)第3-01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1份,鉴定结论为在鉴定期末被告人张鹏涛尚欠平顶山市百悦商贸有限公司货款73694元。 4.平顶山百悦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出具的控告书1份,内含:法人身份证明、公司资质证明、公司通知、公司账单、公司工资签名表、公司出货单、收款收据。 5.被告人张鹏涛负责区域内被骗商家出具的张鹏涛欠货物、欠款证明。 6.被告人张鹏涛的供述与辩解,我是2013年9月或10月份开始做平顶山百悦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我负责的业务区域是光明路以西,建设路以北,四矿路以东,四矿矿后以南,职务是负责拉单,送货以及收货款。我们公司规定的是前一天送货,收货款,第二天早上将货款交公司。我占用货款主要是当天从公司拉出来的货没有送完,我想将货送完后一起将货款交给公司,后来放在手里的钱多了,就大手大脚起来,将公司的货款当自己的钱给花费了。平顶山市百悦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提供的我在公司做业务期间的账目中:第一条的账单我一共从公司拉走1312921.5元的货物,我共向公司交款1256686.5元现金,还有56235元钱我没有交公司。第二条的账单共计28872元,这种情况是我将客户付过款临保质期的货物拉走,我将这些货物拉回公司冲抵之前我从公司拉出货的货款。这部分货物共价值28872元,这部分钱等于我花费了。我侵占公司的货款,都给我父母以及儿子看病了,还有一部分平时和我媳妇生活开支以及我赌博。我们公司是2013年5月份发现我侵占公司的业务款的,发现之后我就辞职不干了。2013年8月份公司的王经理向我索要过我侵占的公司的货款,当时我归还了大约1万多元,剩余7万余元,但是现在我没有钱还公司。 7.证人仇某某证述,张鹏涛是我们公司的业务员,他大约是2013年10月分开始干的,2014年4月份辞职不干。张鹏涛他辞职不干是因为他欠公司货款太多了,还不起公司的货款。我的流水账账本、张鹏涛交货款的单据我可以提供给公安机关。 8.证人江某某证述,张鹏涛我认识,他是我们公司的业务员。我们公司的发货的流程是业务员到公司开票员处开票,开完票到公司财物处盖“现金出库”或者是“转讫”章,然后拿着单子到仓库找我拉货。盖“现金出库”的章是业务员将货拉走后当日将货卖掉,收完货款第二日将货款及时交给财物。盖“转讫”章是公司做活动,业务员将货物拉走,到客户处铺货,等到活动结束时业务员将货款交回公司财物。 9.证人谢某某证述,我认识张鹏涛,他也是我们公司的业务员。我在公司的职责是给我负责区域内客户的送货以及收取货款,将货款交回公司财务。公司规定是业务员将货物送到客户那时当场收取货款,第二日将货款交回公司财务。 10.证人程某某证述,我是平顶山市百悦商贸有限公司的会计,负责核算员工工资。张鹏涛是我们公司负责蒙牛系列奶的业务员,我可以能提供张鹏涛的工资单。张鹏涛是2013年10月份干业务员的,2014年5月份张鹏涛辞职不干了。公司规定,业务员先到公司公司开票处开具出库单,拿着出库单到仓库拉货然后将货送给客户,业务员从客户手里收完钱后交给公司的收款员,我们公司的牛奶是货到收款,客户当场交货款。公司的收款员是仇某某。经过我和仇某某的核算,张鹏涛欠公司货款大约73694元。这73694元是依据张鹏涛的出货单和交款单核算出来的。 11.证人张某甲证述,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张鹏涛具体给我多少钱我记不住了。张鹏涛平时花钱没有大手大脚过,我婆婆公公的身体一直不好,我公公糖尿病以及有糖尿病并发症,我婆婆是心脏病。我婆婆、公公看病是张鹏涛拿的钱,他们看病花了大约1万多。2014年春节期间我儿子得了手足口病,看病花了大约8000元钱,也是张鹏涛拿的钱。张鹏涛拿出这么多钱给家人看病,我问他钱的来源了,他说不让我管,先看病再说。 12.证人刘某甲证实了自己2013年和2014年住院看病花费的医疗费均是张鹏涛支出的事实。 13.证人张某乙证述,我认识张鹏涛,他是公司的业务员,我是他的跟车送货司机。业务员的工作职责是在公司取货,将货送到客户那里,然后将货款收回交给公司财务。公司规定是货到付款,业务员当场收取货款,业务员收取货款之后第二天上午将货款交给公司财务。我是2014年3月底接替张鹏涛当业务员的,我到客户那送货,很多客户反映张鹏涛还欠有他们的货物,我了解情况后得知张鹏涛在客户那拉走临期货物,将临期货拉回公司冲抵货款了,并没有将新货物还给客户。我将此事给公司汇报后,公司派谢某某和我一起先将张鹏涛欠客户的货还完,然后我才开始的正常业务工作。 14.证人耿某某、刘某乙、陈某某、张某丙、石某某、任某某、刘某丙、张某丁、杨某某均证实了他们和蒙牛奶业业务员发生的业务都是货到付款,当场把货款给业务员,上述商店不欠任何一个蒙牛业务员的货款。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予以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