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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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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敏挪用公款、受贿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终字第78号 原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淑敏,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原系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终字第78号

原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淑敏,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原系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程建祥、李建志,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淑敏犯受贿罪、挪用公款一案,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4)湛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淑敏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一帆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淑敏及其辩护人程建祥、李建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淑敏于2003年7月24日任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一)2011年春节期间,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选拔10名副科级干部,为能让被告人刘淑敏在班子研究选拔干部时给予支持和帮助,该单位下属职工龙某某、李某伟、贾某众分别送给其人民币2000元、3000元、5000元。

(二)被告人刘淑敏利用担任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安排工作提供帮助,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春节,被告人刘淑敏为林州市建筑工程一公司退休职工王某福的儿子王某青转为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正式职工给予关照,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福5000元人民币。

2、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刘淑敏为平顶山市城管处副处长杨某顺的儿子杨某退伍安置到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给予关照,先后三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顺5000元雅戈尔提货卡、5000元美容卡和2000元九头崖购物卡。

3、2010年5月份,被告人刘淑敏为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财务科干部覃某超的外甥殷某退伍安置到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给予关照,在其办公室收受覃某超10000元人民币。

4、2011年9月份,被告人刘淑敏为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郑某杰的侄子郑某从部队转业顺利安置到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提供关照,在其办公室收受郑某杰5000元丹尼斯购物卡。

5、2012年7月份,被告人刘淑敏为平顶山市地震局干部闫某利的表弟李某从部队转业顺利安排到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提供关照,闫某利先后两次在请刘淑敏吃饭时送给其5000元丹尼斯购物卡和5000元富兴豆捞店消费卡。

6、2013年10月,被告人刘淑敏为帮助平顶山市舞阳钢铁公司保卫处党委书记闫某科的外甥女王某在参加平顶山银行人事招聘时顺利通过面试被录用,给平顶山银行董事长牛某彬打电话请其给予关照,在牛某彬的帮助下王某被顺利录用。后闫某科和王某父亲王某奎为表示感谢在平顶山市新城区花卉市场内送给刘淑敏50000元人民币。

(三)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刘淑敏在担任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其主管市直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为我市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与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顺利签订《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书》,及时取得审批并发放贷款等方面给予关照,先后收受地产商财物共计价值13万元。其中,收受平顶山市安佳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丰清华苑项目开发商何某照10000元人民币;收受河南佳田实业集团副总经理居某5000元丹尼斯购物卡;收受河南春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李某营5000元丹尼斯购物卡;收受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某萍5000元鹰城世贸广场购物卡;收受平顶山市房源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厉某远20000元人民币;收受平顶山市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宋某霞10000元人民币和2000元购物卡;收受京华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陶某峰20000元丹尼斯购物卡;收受建业住宅集团平顶山置业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田某普6000元丹尼斯购物卡;收受平顶山市丰源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英20000元人民币;收受河南常绿隆华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3000元人民币和2000元健身卡;收受河南豫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闫某玲4000元丹尼斯购物卡;收受华诚荣邦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李某军3000元购物卡;收受平顶山市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华15000元人民币。

(四)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淑敏为时任林州市第一建筑公司副经理王某启承揽到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楼工程和职工集资楼工程及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启人民币30000元。

(五)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刘淑敏找到河南朗润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张某道,将15万元人民币存入朗润集团获取高息,张某道为感谢刘淑敏多年来在业务上对其原任总经理的信友投资担保公司的关照,又给刘淑敏加了5万元本金,打了一张20万元的收据交给刘淑敏,并约定月息2分。2014年4月份,刘淑敏给中国银行平顶山分行新城区支行行长朱某岩打电话,让朱某岩持张某道给其所打的20万收据将此款取回,朱某岩又安排其朋友石某军持收据找张某道取回20万。后按照刘淑敏的要求将该20万通过石某军、何某转账给崔某松,崔某松与刘淑敏约定月息3分。

被告人刘淑敏共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3.3万元及购物卡等各类消费卡价值7.9万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

二、挪用公款罪

1、2006年,被告人刘淑敏申请购买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集资房一套。2007年8月16日,刘淑敏在未提供近期工资明细复印件的情况下,利用其主管市直信贷业务的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以购买该集资房的名义申请了金额为19.5万元,期限为20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于当日打入了刘淑敏的工行账户内。次日,刘淑敏通过网上银行购买了三笔工商银行的基金。刘淑敏于2010年2月8日全部结清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息。

2、2010年11月30日,被告人刘淑敏再次以购买其单位集资房的名义,并出具月工资收入仅为3500元单位证明,违反规定申请了金额为30万元,期限为15年的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30万期限为15年的月收入不得低于4048.35元)。刘淑敏在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情况下,又违反规定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转款书》上填入个人银行账号,后该笔贷款于2010年12月3日打入其建行账户内。刘淑敏于2014年12月6日将该30万贷款存入河南朗润集团账户,并让张某道以其弟弟刘某军的名义按月息2分打了一张收据。该笔贷款共存放了19个月,获利11.4万元。刘淑敏于2012年7月19日全部结清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