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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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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尤安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执字第102号 罪犯黄尤安,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召刑初字第190号刑事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执字第102号

罪犯黄尤安,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召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尤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将其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7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在平顶山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黄尤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2月15日上午,被告人黄尤安与同案犯等四人预谋后,租用白色本田雅阁轿车安装假车牌,携带开锁工具到漯河市召陵区解放路香榭里小区5号楼1单元,黄尤安坐在车上望风,其余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等开锁工具打开防盗门,从该单元三名被害人家中盗走黄金首饰、烟等物品,共计价值20631元。

罪犯黄尤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自觉学习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被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二次,评为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原判罚金15000元该犯已缴纳3000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批表及同改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尤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尤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平

审 判 员  张占帅

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江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