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平刑申字第26号
你因魏某某犯敲诈勒索罪、重婚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2014)平龙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4)平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魏某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能证明魏某某构成犯罪等为由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及裁定,并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对该案复查认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魏某某有配偶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婚罪;魏某某在拥有合法户籍的情况下,又通过他人违法购买户籍,破坏了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寿某某、罗某、魏某你们三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