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平刑申字第22号
你们因刘某某、杨某某、陈某等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不服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4)舞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平刑终字第18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对附带民事所涉及的共同侵权行为没有适用侵权责任法和相关规定,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等理由提出申诉,请求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重新审理本案。
本院对该案复查认为,原一、二审刑事判决及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判赔数额正确。你们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