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执字第138号 罪犯刘亚杰,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叶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刘亚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2013年4月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在平顶山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亚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刘亚杰有下列犯罪事实,2012年7月26日晚刘亚杰伙同他人预谋后,在叶县田庄乡后李村西地持刀威逼,殴打叶县田庄乡武楼村村民武某某并索要人民币六万元,武某某被打伤后逃跑,其所骑的摩托车被刘亚杰及同伙抢走,经鉴定被抢摩托车价值850元。武某某经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后,摩托车追回已退还被害人。在审理过程中,刘亚杰的家人赔偿被害人武某某损失3000元,但判决生效后未证据证明罚金2000元已缴纳。 罪犯刘亚杰在平顶山市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自觉学习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因表现好,2014年4月获记功1次,2015年2月获记功1次,2014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下半年评审鉴定为良好,2015年5月1日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综合评定为较好等级,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分析表、罪犯减刑审批表及同改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亚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亚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晓雯 审 判 员 杨国山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谱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