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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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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1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执字第115号 罪犯尹某某,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方刑初字第018-1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执字第115号

罪犯某某,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方刑初字第018-1号刑事判决,以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2013年9月12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在平顶山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尹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尹某某有以下犯罪事实:朱某某(已判刑)自2011年1月至2012年9月,在中南机械厂桥东处租一民房,利用10台龙虎赌博机聚众赌博,由被告人尹某某负责管理,违法收入290000余元,案发后,尹某某退缴款8450元。原审判决的30000元罚金尹某某没有交纳。

罪犯尹某某在平顶山市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自觉学习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1月被记功一次,2014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为良好,2015年4月个体改造质量评估为较好等级,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分析表,罪犯减刑审批表、干警鉴定证明及同改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尹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晓雯

审 判 员  杨国山

人民陪审员  李 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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