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献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执字第103号 罪犯王献杰,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小学文化。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9日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犯故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执字第103号

罪犯王献杰,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小学文化。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9日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犯故意伤害罪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郏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献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2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9日将其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7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在平顶山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献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7月19日晚19时许,被告人王献杰与郏县冢头镇东街村村民段某某因打井问题双方发生争吵,后王献杰持刀追赶段某某。段某某在被追赶途中打电话告知其外甥王某某,称其被人持刀追砍。王献杰闻讯遂停止追砍,并躲进附近的玉米地内。王某某接到电话即联系郭某某、胡某某,三人驾车一同赶到现场,并进到玉米地内寻找王献杰,蓄意殴打王献杰。当郭某某找到王献杰后便呼喊,王献杰用随身携带的砍刀朝郭某某面部、背部等部位连砍数刀后逃离,郭某某的伤情经鉴定属重伤,九级伤残。案发后,王献杰赔偿被害人郭某某45000元,被害人郭某某表示谅解。

罪犯王献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自觉学习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被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一次,评为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批表及同改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献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献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平

审 判 员  张占帅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江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