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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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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国中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执字第170号 罪犯朱国中,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大学文化。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襄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以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执字第170号

罪犯朱国中,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大学文化。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襄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国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8日将其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7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朱国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仲秋节至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朱国中利用担任襄城县公路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杨某某、范某某、张某某等8人所送现金共计381000元,并为送礼人谋取利益。朱国中先后将其中的172000元上交单位,余款209000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赃款已追回。朱国中到案后主动揭发了他人受贿的犯罪事实,原判认定被告人朱国中系立功。

罪犯朱国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自觉学习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被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批表及同改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分别举出了罪犯朱国中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等方面足以认定罪犯朱国中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据,同时出示了报请罪犯减刑程序方面的相关证据,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罪犯朱国中对所犯罪行的认识、改造表现的陈述及监区管教干警、同监区犯人对罪犯朱国中改造表现的证言,上述陈述、证言均与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载明的事实和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信。综上,罪犯朱国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案发后赃款已追回,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国中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平

审 判 员  张占帅

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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