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党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执字128号 罪犯张党辉,曾用名张辉,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漯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漯郾刑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执字128号

罪犯张党辉,曾用名张辉,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漯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漯郾刑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党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将其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7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在平顶山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党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2011年9月份,张党辉虚构其在李集乡田庄村承包土地的事实,以种地需要购买复合肥为由,从漯河市郾城区李集乡李集村“神恩农资超市”骗取“昆仑”牌复合肥180袋。张党辉将骗来的180袋复合肥分别卖给同村张某某、何某某等人抵以前的欠账。经鉴定,复合肥价值27900元。2、2011年5月23日、27日,张党辉虚构其养猪的事实,以需要购买猪饲料为由,分三次从漯河市郾城区李集乡李集二中对面的“驻马店安佑饲料”骗取“安佑911”、“广联U52”猪饲料46袋。后张党辉将骗来的46袋猪饲料卖出,赃款自得。经鉴定,猪饲料价值7210元。3、2011年7月25日、28日,张党辉虚构在李集乡田庄村南地张某甲承包的地里盖农家院的事实,以需要预制板为由,分两次从漯河市郾城区李集乡李集村东头张某乙的预制板厂里骗取预制板152块。张党辉将骗来的152块预制板卖出,赃款自得。经鉴定,预制板价值14000元。

罪犯张党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自觉学习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被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记功两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另外,没有证据证明张党辉已缴纳罚金。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批表及同改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党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党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平

审 判 员  武炳耀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江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