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执字134号 罪犯许红坡,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湛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红坡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将其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7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在平顶山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许红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8月份许红坡认识了漯河市舞阳县的杜某某,许红坡谎称其是姚孟派出所所长并可以杜某某安排工作,杜某某随后到平顶山与许红坡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后许红坡和杜某某租住在姚孟村赵某某家。在赵某某家租房期间,许红坡又冒充国防安全部及济南军区通讯营后勤部军官,成立了“河南省物业管理中心驻平办事处”,谎称其和中央军委领导贾某某有特殊关系,承包了河南省国防光缆的看护工程,任命赵某某为办公室主任,杜某某为秘书兼会计,以工程入股的名义骗取他人现金,其中骗取刘某8万六千余元、赵某某2万元,并让赵某某等人在平顶山、南阳、周口等地为其招聘国防光缆护线人员100余人,收取部分护线人员每人服装和押金。 罪犯许红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自觉学习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被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记功两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证据证明该犯已缴纳罚金。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批表及同改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许红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红坡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平 审 判 员 武炳耀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江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