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钟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执字第117号 罪犯钟某,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中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鲁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执字第117号

罪犯钟某,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中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鲁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以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5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2013年12月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钟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底至2011年初,被告人钟某伙同他人虚构重庆市博金投资公司理财顾问的身份,以提供可涨息股票信息需要交纳入会费、保密费等为名,骗取裴某某现金21000元。2012年7月至9月,被告人钟某伙同他人通过互联网以帮忙炒股为名,以签订融资协议的手段,骗取裴某某136976元,案发后被告人钟某共退还裴某某90000元。另一被告退还70000元。

罪犯钟某在平顶山市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自觉学习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2月被平顶山市监狱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原审判决的罚金10000元钟某已缴纳。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批表、管教干警证言及同改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钟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钟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晓雯

审 判 员  杨国山

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谱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