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执字第166号 罪犯顾银行,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舞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顾银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2013年8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在平顶山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顾银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顾银行有下列犯罪事实:被告人顾银行作为豫LA8979货车车主,没有严格按照漯河市锦程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作业,雇佣的驾驶员曹某某没有合法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指使驾驶员曹某某驾驶该货车超载运输。2012年4月23日14时20分,曹某某驾驶该货车在舞阳县境内与一客车相撞,造成14人死亡和11人受伤等严重后果。经鉴定,曹某某驾驶的货车事故前技术状况不符合规定,曹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罪犯顾银行在平顶山市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自觉学习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4年8月获记功一次,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上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均为良好,2015年4月个体改造质量评估为较好等级,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分析表、干警鉴定证明及同改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顾银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顾银行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晓雯 审 判 员 程显博 人民陪审员 李 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谱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