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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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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智颍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执字第124号 罪犯董智颍,男,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1)汝刑未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执字第124号

罪犯董智颍,男,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1)汝刑未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智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判决董智颍与另外二被告人共同承担被害人24562.1元的经济损失。(刑期自2011年7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11日止)。一审判决后董智颍不服提出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4月1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在平顶山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董智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董智颍有下列犯罪事实:2010年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王帅通和高帅龙、苏向关三人在汝州市东环路闲逛,路遇曾与高帅龙发生过矛盾的谢隆隆五人,发生口角后,各自离开。高帅龙、王帅通遂电话纠集董智颍等人打谢隆隆等人。董智颍等人赶至现场后,误将苏向关当成对方人员而将其头部打伤。当晚,被害人苏向关进入汝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经法医学鉴定,苏向关的颞顶部硬脑膜外血肿损伤属重伤。苏向关于2010年3月25日在汝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苏向关死于输液反应导致过敏性休克引起的多脏器衰竭。

罪犯董智颍在平顶山市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自觉学习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记功两次,获表扬两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民事部分已进行赔偿9000元,另外部分受害人不再向其追要。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批表及同改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董智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智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平

审 判 员  武炳耀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江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