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执字第90号 罪犯舍伟伟,曾用名史认伟,男,1987年2月2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襄城县人。2004年5月18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襄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舍伟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2011年10月11日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将其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在平顶山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舍伟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舍伟伟骑电动车窜至襄城县紫云大道尾随钱柜KTV的收银人员李某某至京都涮锅城附近时,持刀威逼李某某至堂庄市场东北角一废弃房屋内,对李某某实施了强奸。被告人舍伟伟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罪犯舍伟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自觉学习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被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五次,被评为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批表及同改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舍伟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舍伟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平 审 判 员 张占帅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江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