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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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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风娟贪污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终字第146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风娟,女,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任平顶山市平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财务科长兼会计,2014年6月1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终字第146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风娟,女,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任平顶山市平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财务科长兼会计,2014年6月18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逮捕;2014年7月1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1日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决定,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春生,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风娟犯贪污一案,于二O一五年六月八日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风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芦学国、李培政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风娟及其辩护人王春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平顶山市平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是平顶山市平安交通科技发展中心的全资子公司,为平顶山市公安局国有出资企业。2009年8月12日,被告人马风娟被平顶山市平安交通科技发展中心聘任为平顶山市平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财务科科长,并兼任会计。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马风娟利用其担任平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财务科长及会计期间,利用出纳休产假,其一人兼任出纳及会计职责的便利,分两次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套取该公司检测业务收入共计69000元。其中:一、2012年12月31日,该公司检测队收费员王某某交来检测费56500元,被告人马风娟将其中的40000元入账,16500元截留。马风娟于当日将14600元存入平顶山市商业银行个人工资卡账户,将1900元奖票兑换成现金后据为己有。二、2013年3月27日,该公司检测队收费员王某某交来检测费52500元,被告人马风娟将其全部截留。马风娟采取收入少存银行的方式将50000元现金套出后陆续存入平顶山市商业银行个人工资卡账户和佛泉卡尾号为31059的个人账户中,并将2500元奖票兑换成现金后据为已有。

上述截留款项69000元,被告人马风娟用于花销、集资、归还欠款等个人支出4万余元,下余仍在其银行个人账户中。2014年5月8日,中共平顶山市政法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检查平顶山市平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财务账目时发现此问题,将涉案款69000元暂扣,后将该案移交检察机关办理时,一并将涉案款69000元移交给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马风娟被侦查人员从平顶山市政法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办案点带回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其在侦查阶段多次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马风娟使用的平顶山市商业银行佛泉卡尾号为31059的个人账户,是2009年8月平顶山银行发行的佛泉卡,公司经理赵某为帮其在平顶山市商业银行工作的妻子完成办卡任务,在向同事们宣传后,为单位十几名同事均办理了佛泉卡,其中包括马风娟使用的尾号为31059的个人佛泉卡账户,与单位工作无关。

再查明,被告人马风娟在本院第一次法庭审理过程中及在发回重审后第一次法庭审理过程中,均否认自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辩称自己主观上只有挪用的故意,认为其构成挪用公款罪。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被告人马风娟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前科。

2、发破案经过证实:2014年6月16日,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将中共平顶山市政法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移交的马风娟涉嫌贪污犯罪一案指定新华区检察院管辖。同日,新华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到市政法纪工委办案点将马风娟带回检察院接受调查,马风娟对其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平顶山市平安交通科技发展中心2009年8月12日下发的平安交通科技(2009)13号关于机构设置及聘任决定文件证实:该中心于2009年8月12日聘任马风娟为平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财务科科长,为正职待遇。

4、关于平顶山市平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二份,平顶山市平安交通科技发展中心、平顶山市平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档案,证实平顶山市平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是平顶山市公安局国有出资(独资)企业平顶山市平安交通科技发展中心的全资子公司,平顶山市平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为平顶山市公安局国有出资企业。

5、收款收据证实:马风娟收取王某某所交检测费共计69000元未记账。

6、库存现金明细账及记账凭证、平顶山市平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发票领用使用注销登记表、收款收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有奖定额发票证实:王某某交给马风娟的下县检测费56500元中,马风娟入账40000元,剩余16500元未入账的情况。

7、平顶山银行马风娟两个银行账户存取款明细显示:马风娟存取截留相关检测费情况。

8、河南省纪委监察机关暂扣、封存款物清单、河南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证实:被告人马风娟涉案赃款69000元,于2014年5月8日由中共平顶山市政法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暂扣,后移交给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9、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市纪工委对平顶山市平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下县业务进行调查的时候,其才知道公司会计马风娟贪污公款69000元。后其和赵某、张某某、马风娟等人在办公室研究后,为帮马风娟,其拿出69000元、张某某借20000元给马风娟,其中69000元让马风娟放到她办公室抽屉里,让马风娟向调查组谎称这钱是涨出的钱的情况。

10、证人赵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6日晚上11点,周某某主任给其打电话,说会计马风娟出事了,让其去单位开个会商量。到单位后才知道马风娟贪污公司69000元钱被市纪工委调查。为了帮助马风娟,周某某的司机王海召、张某某凑了69000元钱的情况。其当庭证实:2009年8月平顶山银行发行佛泉卡,为帮在平顶山银行工作的爱人完成办卡任务,其向同事们宣传后,经其和爱人手,为单位十几名同事均办理了佛泉卡,其中包括马风娟。办的都是个人卡,跟工作没有关系。其没有给马风娟交代过建立小金库。也没有给马风娟安排过让她参加与单位有业务往来的红白喜事。当晚大家给马风娟兑钱并让她编谎话骗检查组是为了帮助马风娟的情况。

11、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上旬一天,因市纪工委查账,马风娟出事了,后其和周某某主任、赵某连夜在办公室开会决定帮助马风娟,且当晚凑69000元钱的情况。

1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因买车马风娟借马某30000元,后其岳母给其30000元,自己还给马某了。现在才知道这30000元是马风娟给岳母的。

1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证实:讯问被告人马风娟的程序合法,没有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违法办案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