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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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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保庆、张进听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2014)郏刑初字第22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保庆,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 辩护人李培公,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进听,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 以上被告人涂保庆、张进听均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4月

(2014)郏刑初字第22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保庆,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

辩护人李培公,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进听,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

以上被告人涂保庆、张进听均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均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2014)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保庆、张进听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保庆、张进听以及涂保庆的辩护人李培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6月12日,被告人涂保庆、张进听作为甲方代表郏县茨芭镇山店村村民委员会与无建筑工程相关资质的乙方张某某、岳某某签订郏县茨芭镇山店莲花中心社区建筑合同,由张某某、岳某某承建山店村村民委员会两层别墅60套,涂保庆、张进听与张某某、岳某某商量,在该项目建设中,由张某某、岳某某按每平方米给涂保庆、张进听各提10元好处费。在该工程建设中,涂保庆、张进听负责收取该社区建设中的购房款,再支付建房款给张某某、岳某某。在向张某某、岳某某支付建房款时,涂保庆以让张某某、岳某某虚打收到条的方式,让张某某、岳某某给予其事先商量好的每平方米10元共6万元好处费,张进听也以让张某某、岳某某虚打收到条的方式,让张某某、岳某某给予其事先商量好的每平方米10元共6万元好处费。后张进听又以能够在房屋验收时提供帮助为由让张某某、岳某某以虚打收到条的方式给予其6万元,涂保庆又以在建设过程中给张某某、岳某某找施工队等为由让张某某、岳某某以虚打收到条的方式给其4万元。截止案发前,涂保庆在该工程中收款315.643万元,支出315.423万元(包括张某某、岳某某虚打的收到条),实际获得10万元好处费;张进听在该工程中收款64.948万元,支出69万元(包括张某某、岳某某虚打的收到条),实际获得7.948万元好处费。

公诉机关依据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涂保庆、张进听均系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0万元、7.948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涂保庆、张进听的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张进听在司法机关调查前,主动向郏县茨芭镇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其本人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是自首。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涂保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涂保庆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判决涂保庆无罪。理由为:第一,指控张某某、岳某某共同向涂保庆行贿6万元的事实,仅有证人张某某、岳某某的指证,无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第二,指控张某某、岳某某共同向涂保庆行贿4万元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涂保庆给张某某、岳某某介绍施工队并收取好处费,即使涂保庆收取了4万元钱,也应属不当得利,属民事法律行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三,涂保庆为张某某、岳某某垫付茨芭镇铁炉村刘广庆4万元砖款,该4万元砖款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为证明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辩护人提供刘广庆出具的证明一份,并申请证人刘广庆当庭作证。

被告人张进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2年6月12日,被告人涂保庆、张进听代表郏县茨芭镇山店村村民委员会与无建筑工程相关资质的张某某、岳某某(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签订郏县茨芭镇山店村莲花山中心社区建筑合同,由张某某、岳某某承建该社区的两层住宅60套,分两期进行建设。同时,涂保庆、张进听与张某某、岳某某商定,在该项目建设中,张某某、岳某某按每平方米给涂保庆、张进听各提取10元好处费。该工程第一期实际建设29套住宅,建筑面积共计6032平方米。涂保庆、张进听负责收取该社区在建的购房款,再分批支付张某某、岳某某的建房款。

2013年7月10日,张进听在其家与张某某、岳某某结算部分建房款时,以张某某、岳某某与其事先商量好的每平方米提取10元共6万元的好处费为由,连同其之前支付张某某、岳某某建房款汇总后,让张某某给其出具一份20.47万元的收到条。2013年年底的一天,张进听又以能够在房屋验收时提供帮助为由,让张某某、岳某某给其6万元好处费,张某某、岳某某给张进听出具一份6万元的收到条,张进听让张某某、岳某某二人将收到条的落款日期写为2013年8月9日。

2013年9月9日,涂保庆让张某某、岳某某到其家中结算部分工程款。涂保庆给二人现金1万元,以张某某、岳某某与其事先商量好的每平方米提成10元共6万元的好处费为由,让张某某、岳某某给涂保庆出具一份7万元的收到条。同年12月29日,涂保庆以在建设过程中给张某某、岳某某提供帮助为由,让张某某、岳某某给其4万元的好处费,张某某、岳某某又给涂保庆出具一份4万元的收到条。

至案发前,涂保庆在该工程中收取购房款、茨芭镇政府补助、张某某以及岳某某押金等共计315.643万元,支出315.423万元(包括张某某、岳某某给其虚打的10万元),实际获得10万元好处费;张进听在该工程中收款64.948万元,支出69万元(包括张某某、岳某某给其虚打的12万元),实际获得7.948万元好处费。

另查明,2014年4月3日,张进听主动向郏县茨芭镇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其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建筑方张某某、岳某某变相贿赂的事实,退出违法所得款项并配合调查。之后,张进听等人涉嫌犯罪的问题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

被告人张进听违法所得7.948万元,已退缴郏县茨芭镇纪律检查委员会,由郏县茨芭镇政府偿还张某某、岳某某所拖欠的莲花山社区建筑工程款。

(一)关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经当庭出示、质证的证据:

1.书证一组

(1)、郏县公安局出具的涂保庆、张进听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证明涂保庆、张进听的基本身份情况;

(2)、郏县茨芭镇委员会印发的郏茨发(2012)2号、(2013)2号《关于干部任职的通知》、郏县茨芭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中共郏县茨芭镇委员会会议记录,证明涂保庆系郏县茨芭镇山店村党支部书记、张进听系郏县茨芭镇山店村村主任;

(3)、郏县人民检察院移交案件(线索)登记表及移送材料清单,显示:2014年4月9日,郏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交郏县公安局办理;

(4)、郏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抓获证明显示:2014年4月9日,该队侦查人员在郏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将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涂保庆、张进听带至郏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