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刑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进功,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宝丰县。1996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9年7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3月19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2014)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进功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京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进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董进功与李朋朋、王永良(以上二人均已判刑)预谋后,李朋朋驾驶其父李选正的车牌号为豫DQC063银白色五菱面包车载着王永良、董进功来到郏县广天乡苏庄村委会,李朋朋在车上等候,王永良、董进功将该村委会的奥克斯牌柜机空调的内、外机盗走抬上车,三人驾车离开。后该三人以1500元的价格将空调卖予郏县城关镇居民程秀珍(已判刑)。董进功分获赃款500元,已挥霍。案发后,被盗的空调已追缴并发还被害方。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奥克斯柜机空调价值为4506.6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进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李朋朋、王永良、程秀珍的供述,证人张国卿、刘金河、吴慧敏、邵天庆、秦永进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郏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郏价认鉴字(2014)第06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广天乡苏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宝丰县人民法院(1997)宝刑初字第3号、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刑初字第170号、本院(2015)郏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进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较大,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董进功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董进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进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进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董进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的违法所得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文利 代理审判员 李 远 人民陪审员 武万象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