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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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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宝宝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2015)郏刑初字第13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宝宝,曾用名赵海亮,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2000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10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郏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

(2015)郏刑初字第13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宝宝,曾用名赵海亮,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2000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10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郏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2月5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宝宝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京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宝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人赵宝宝以1400元左右的价格在平顶山市李庄荟芠街一游戏室里从一个叫“黑眼”的人(身份待查)处购买冰毒若干,后将毒品分别放在平顶山市李庄荟芠街其租住处布衣柜中一个硬纸盒内及其女朋友河南省襄城县汾陈乡大路范庄村村民李某某的钱包内,2013年10月30日被郏县公安局查获(重量为16.19克)。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查获的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宝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任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材料,物证照片,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平)公(物)鉴(理化)字(2013)165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平顶山市公安局禁毒侦查大队上缴毒品单据,非法持有毒品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郏县公安局郏公(巡)保决字(2013)158号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郏县公安局郏公(巡)缴字(2013)126号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00)鲁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书,郏县公安局郏公(250370)强戒决字(2013)2033号强制戒毒决定书,郏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证明,鲁山县公安局磙子营派出所出具的赵宝宝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宝宝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赵宝宝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赵宝宝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宝宝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存正

代理审判员  李 远

人民陪审员  赵坤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乐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