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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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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遂怀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执字第99号 罪犯薛遂怀,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郏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执字第99号

罪犯薛遂怀,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郏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遂怀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2012年12月29日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将其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在平顶山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风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6月21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薛遂怀伙同他人在郏县薛店镇薛庄村村民薛怀增家中,用购买的银粉、硫磺粉、氯酸钾、空双响炮炮筒等原材料按比例制成灰色粉末,非法制造双响炮时,被郏县公安局薛店派出所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混合成的烟火药12.5公斤,成品双响炮42捆,每捆217个。其中被查获的42捆成品双响炮每捆内装火药量约为0.05公斤,总重量约为2.1公斤,共计14.6公斤。经鉴定,在薛怀增家中收缴的灰色粉末为烟火药,成分为氯酸钾、硫磺、铝粉,属爆炸物品。被告人薛遂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许可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侵犯了不特定的公民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罪犯薛遂怀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自觉学习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被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批表及同改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薛遂怀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薛遂怀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平

审 判 员  张占帅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江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