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113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殿才,男,出生于1945年,汉族,农民,住项城市新桥镇。2003年8月12日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以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4月2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16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钱炳言,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殿才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付志勇、张鹏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殿才及其指定辩护人钱炳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日0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殿才驾驶三轮电动车到项城市莲花办事处小张营村集市,在王某峰经营的统帅电器门市部盗窃店外的一台新乐牌洗衣机时,被王某峰发现,王某峰对李殿才的盗窃行为进行制止并对其抓捕,被告人李殿才为抗拒抓捕当场对王某峰实施殴打,致使王某峰左眼外侧和面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殿才当庭辩称盗窃认罪,没有打被害人,抢劫不认罪。 指定辩护人辩称,对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害人的轻微伤不排除有被害人妻子误伤不能认定为李殿才实施。建议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日0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殿才驾驶三轮电动车到项城市莲花办事处小张营村集市,在王某峰经营的统帅电器门市部盗窃店外的一台新乐牌洗衣机时,被王某峰发现,王某峰对李殿才的盗窃行为进行制止并对其抓捕,被告人李殿才为抗拒抓捕当场对王某峰实施殴打,致使王兵锋左眼外侧和面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殿才供述,我叫李殿才,2003年在洛阳市洛龙区被判了14年刑,在三门峡监狱服刑,2013年6月28号被释放的。前几天我从项城回新桥的路上,看到小张营南头路东一家卖洗衣机的店门口,放着好多旧洗衣机,2015年4月1日下午4点我从新桥艾庄家里来项城,准备偷这家的洗衣机,我就骑着三轮电瓶车从新桥路过丁集乡往项城走,5点30分左右,我到了项城市韩岭村南边的铁路桥下面,在桥下面我等到夜里0点30分左右,天一直下着雨,我感觉太冷了,就想着早点偷了洗衣机回家。我就骑车到了小张营村南头路东的那家卖洗衣机的店门口,我把三轮电瓶车停在那家洗衣机店门口,那家卖洗衣机的店门口有十来台洗衣机,我下车看周围没有人,就搬了一台洗衣机往我的三轮电瓶车上装,才搬到车跟前,还没有装上车,对面路西的一个家电门市部里面出来一个男的,我看到后就去开三轮车跑,那个人就跑到我的电瓶车前面,把我的电瓶车钥匙拔走了,我就跟那个人抢钥匙,那个男的一边和我撕扯一边喊他的老婆出来,我们撕扯了大概几分钟,那个人打了我鼻子一拳,把我鼻子打流血了,我用手打了那个人一拳,把那人的眼角打流血了,我们又撕扯了一会,那个人的老婆出来了,手里拿着一个白色塑料管,往我背上打,他们夫妻一起把我按翻到地上了,那个人按着我,他老婆找绳把我捆住了,他们邻居也出来了,把我控制住了。我偷的洗衣机是白色的,比较破,外壳有一道裂缝,两个缸桶都没有盖子。对王某峰的轻微伤。我没有异议,对被盗洗衣机鉴定价格为贰佰元整。没有异议。 2、被害人王某峰陈述,我叫王某峰,是项城市小张营村集市上统帅电器男主人,我妻子叫王某萍。我家门口的洗衣机被盗了,我逮住小偷了,小偷把我打伤了。2015年4月2日凌晨12点30分左右,我正在我项城市小张营村集市上通济大道西侧的店里,正要准备睡觉时我在监控上看到通济大道东侧我的另一家店门口,有个男子正在向一辆电动三轮车上装我的洗衣机,我赶紧出去阻止那个男子,我跑到他跟前问他:“你偷洗衣机的吧?赶紧给我放下来,站那别动,你是哪个地方的?我上次丢的洗衣机就是你偷的吧?”那个人听到后就要开车逃走,我赶紧上前把那个男子的车钥匙拔了下来,那个男子看我拔他的钥匙就开始过来打我,他用手抓我的脸,用拳头打我的头。我躲到了路西,那个男子追上我,在我西侧店门口又捡了个木棍继续打我的头部,在他与我撕扯的时候,我妻子和邻居赶到了,我们一起把打我的那个男子抓住了,抓住那个男子之后,我妻子就打电话报警,城郊派出所民警来了,问了情况之后就把我和那个男子送到刑警队了。我的眼眶被打了个口子,流了很多血,现在我的头部也很疼痛,身上也有很多地方被那个男子打到了,只是疼没流血。被盗的是客户在我店里等待维修的洗衣机,我当时发现那个男子时他才向他三轮车上装了一台洗衣机,其他东西他还没来得及装。被那个男子装上车之前,我的洗衣机本来放在我的店门口,在门北侧放着,店门口装的有监控,东西多就没有放在店里面。对鉴定构成轻微伤没有异议。 3、证人位某峰证言,我认识王某峰,我们是邻居,我们都在项城市莲花办事处小张营村的街上做生意,我是卖衣服的,王某峰是卖家电的。2015年4月2号凌晨一点左右,我妻子进货刚回来,我给我妻子开门后听见王某峰的家属喊:“快来人呀,抓小偷”,我就赶快跑到王某峰家店门口,我看到王某峰和王某峰的妻子王某萍与一个男子正在厮打,我走到跟前,王某萍喊:“快抓小偷呀,这个小偷打俺丈夫了”,当时那个男子在地上趴着,王某峰在那个男子身上趴着,王某萍抓着那个男子的手,王某萍对着我喊:“赶快拴住他,报警”。我就上前帮忙,抓住了那个男子的手,王某萍就回到她店里拿出来一条紫色毛巾,撕成几条交给我,我就用毛巾把那个男子拴住了。我看到王某峰脸上有血,那个小偷在地上趴着,脸朝下我看不到他有伤没有。 4、证人王某萍证言,我丈夫叫王某峰,2015年4月2日凌晨一点左右,我在俺西边的店里已经睡下了,我听见我丈夫王某峰在外面喊:“敏,赶快起来,小偷打我”,我听见我丈夫叫我就赶紧起来了,我出来看见我丈夫和一个男的在西店门口厮打在一起,我走到跟前看见俺丈夫脸上已经冒血了,我就赶紧上去帮我丈夫去抓那个小偷,我一过去我丈夫就给我说:“赶紧去找手机报警,小偷把我的手机打丢了”,我去旁边找没找着,小偷个比较大,俺夫妻俩不好摁住他,我就一直大声喊:“来人啊,抓小偷,小偷打人哩”,我喊了之后,我邻居苏萍(王玉萍)就喊她丈夫位某峰出来帮忙,位某峰出来后和我丈夫一起摁住了小偷,我去找个毛巾撕成条,递给位某峰,位某峰用毛巾在背后捆住了小偷的双手,让小偷坐到俺门口了,捆住小偷以后我去拿我的手机报的警。我就看见我丈夫满脸是血;在脸上左眼角淤青有三道抓痕。小偷来偷东西时骑的电动三轮车;被偷的洗衣机是我以旧换新收的,是新乐牌55-16S,1998年左右买的,新买时价值五六百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