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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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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广欣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2015)郏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广欣,男,1965年2月3日出生。2007年10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4年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5)郏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广欣,男,1965年2月3日出生。2007年10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4年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1月24日被郏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郏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广欣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京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广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日4时许,被告人王广欣行至郏县东城区楼外楼东索克风格酒店门口,用自带的钢锥将被害人何发义停放在此的豫BHQ777黑色奥迪Q7后挡风玻璃砸烂,将该车后备箱内的一箱(共六瓶)飞天53度贵州茅台酒盗走。当天上午,王广欣将该箱酒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平顶山市八中北街经营烟酒门市的密东范。王广欣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茅台酒价值人民币5400元。

2015年1月24日,王广欣在平顶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该起盗窃案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广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发义的陈述,证人白松刚、密东范的证言,户籍证明,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说明,郏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郏价认鉴字(2015)第02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吸毒人员信息表,郏县公安局出具的郏公(法)强戒决字(2015)000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到案经过,郏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辩认、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广欣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广欣刑事责任,同时认为,王广欣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累犯,应从重处罚。王广欣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被害人的车辆挡风玻璃损坏,以盗窃罪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广欣在被强制戒毒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盗窃罪行,是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广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王广欣违法所得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培森

审 判 员  张存正

人民陪审员  武万象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乐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