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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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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宛刑初字286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现住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富丽小区。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宛刑初字286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现住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富丽小区。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3月4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5)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继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

2014年1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伙同陈平辉(已判刑)、魏正钦(已判刑)、魏保川(已起诉)、林绍东(另案处理)、“沙狗”(另案处理)预谋后开车窜至南阳市区,由林绍东、“沙狗”通过QQ联系有偿代还信用卡欠款的被害人王某某、宋某后,“沙狗”将事先准备的一张欠款22000元的信用卡交于王某某让其代还;当日晚上,陈平辉将一张欠款44000元的信用卡交于宋某让其代还,并欲待王某某、宋某将代还款项打入信用卡帐户后,将该款项据为己有,因被宋某、王某某识破骗局,陈平辉、魏正钦、魏保川、林某某等六人诈骗未得逞。

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某、宋某的陈述;3、同案刑事判决材料、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起诉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以数额巨大财物为诈骗目标,诈骗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间判处,并处罚金。

被告人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自首、未遂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另外被告人既非诈骗的实施者,也没有参与具体诈骗准备工作,仅仅知道其他五人准备诈骗而随同前往,符合从犯的规定,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伙同陈平辉(已判刑)、魏正钦(已判刑)、魏保川(已起诉)、林绍东(另案处理)、“沙狗”(另案处理)预谋后开车窜至南阳市区,由林绍东、“沙狗”通过QQ联系有偿代还信用卡欠款的被害人王某某、宋某后,“沙狗”将事先准备的一张欠款22000元的信用卡交于王某某让其代还;当日晚上,陈平辉将一张欠款44000元的信用卡交于宋某让其代还,并欲待王某某、宋某将代还款项打入信用卡帐户后,将该款项据为己有,因被宋某、王某某识破骗局,陈平辉、魏正钦、魏保川、林某某等六人诈骗未得逞。

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1月22日至30日,林某某被羁押在漳浦县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某、宋某的陈述;3、同案刑事判决材料、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林某某诈骗罪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既非诈骗的实施者,也没有参与具体诈骗准备工作,仅仅知道其他五人准备诈骗而随同前往,符合从犯规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参与诈骗的共同预谋、分工,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但不宜认定为从犯,量刑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2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