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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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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敬义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76号 罪犯任敬义,又名任金龙。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5日作出(2004)濮中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敬义犯故意伤害罪,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76号

罪犯任敬义,又名任金龙。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5日作出(2004)濮中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敬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任敬义、孔令辉、王春保、徐德生、高玉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6666.9元,并相互负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9日作出了(2005)豫法刑一终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12月29日起,于2006年1月12日送入第二监狱服刑改造。任敬义在执行期间,2008年8月12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5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任敬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任敬义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9年12月15日下午,被告人任敬义以替中原油田讨债为由伙同他人将裴某某挟持到濮阳县西水坡水库堤上,逼其还钱,并对裴某某进行殴打,裴某某被逼跳入水中,后死亡。2001年至2003年间,被告人任敬义还分别伙同他人在濮阳市中,参与敲诈勒索1起,寻衅滋事3起,非法拘禁1起,并非法持有五四式手枪和猎枪各1支。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敬义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0日、2014年8月20日、2014年12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4次,2014年3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任敬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敬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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