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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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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丙鑫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24号 罪犯任丙鑫。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8日作出(2008)濮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丙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24号

罪犯任丙鑫。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8日作出(2008)濮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丙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8年2月12日起。于2008年3月5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任丙鑫在执行期间,2010年8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3年1月24日减刑一年七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任丙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任丙鑫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任丙鑫伙同他人酒后在濮阳市胜利路一网吧内与被害人张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继而厮打,被告人任丙鑫对张某头部、腹部、背部拳打脚踢,后又用石头砸张的头部,致其死亡。同时认定被告人任丙鑫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丙鑫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3日、2015年1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3次,2014年8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罗某、孔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任丙鑫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丙鑫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28年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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