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34号 罪犯何伟伟。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10)一中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伟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90418元(已付6000元)。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10)高刑终字第2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2日起,于2010年10月27日送入第二监狱服刑改造。何伟伟在执行刑期间,2012年11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何伟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何伟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7月9日19时许,被告人何伟伟因无照经营被发现,为逃避查处,驾驶轻型货车闯入北京首钢新钢有限公司南门,遭到在此执勤的保安员被害人仲某等多人阻拦,被告人何伟伟明知被害人仲某在车前拦截,仍加速前行,货车将被害人仲某撞到,并碾轧被害人仲某的身体后,逃离现场,致被害人仲某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伟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3次;2013年6月20日、2014年9月20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何伟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伟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31年8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