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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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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厚礼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31号 罪犯奚厚礼。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安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奚厚礼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31号

罪犯奚厚礼。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安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奚厚礼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止。于2012年5月17日送入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奚厚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奚厚礼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9年11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奚厚礼伙同他人窜至安阳县铜冶镇北马村煤矿职工宿舍,将被害人陈某10个月大的儿子抢走,并以人民币10300元的价格卖至林州市。

经审理查明,罪犯奚厚礼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日、2015年2月17日共表扬2次;2013年6月20日、2014年9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奚厚礼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奚厚礼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