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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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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铁柱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53号 罪犯孙铁柱,河南省镇平县石佛寺镇大仵营村。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1日作出(2004)南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铁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53号

罪犯孙铁柱,河南省镇平县石佛寺镇大仵营村。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1日作出(2004)南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铁柱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3956.64元。刑期自2005年1月4日起。于2005年3月31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孙铁柱在执行期间,2007年4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9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5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孙铁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孙铁柱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9年至2001年间,被告孙铁柱分别伙同他人,携带斧头铁锤等作案工具,在南阳市内,镇平县等地抢劫作案3起、抢劫中致一人重伤,抢劫价值6000余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铁柱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2月20日、2014年1月20日、2015年3月20日表扬3次,2014年10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27日禁闭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禁闭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铁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铁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07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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