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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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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冬冬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94号 罪犯宋冬冬。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0日作出(2001)汴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冬冬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94号

罪犯宋冬冬。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0日作出(2001)汴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冬冬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宋冬冬及其法定代理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71864.75元。刑期自2001年3月20日起。于2001年5月10日入郑州少管所,2012年6月5日转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宋冬冬在执行期间,2003年11月7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5年9月28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08年1月25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9月2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5月24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宋冬冬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宋冬冬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9年冬至2000年5月,被告人宋冬冬在通许县城关镇、长智乡等处分别伙同王普彪、刘龙、马彪用暴力手段先后八次抢劫行人财物,人民币70元、呼机等物,致被害人王某、李某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冬冬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2月22日、2012年3月23日、2013年1月20日、2014年6月20日、2014年11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6次;2013年12月15日记功1次;2011年度、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1年度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5月23日警告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姜某、董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冬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冬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03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