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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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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恩彩犯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90号 罪犯刘恩彩。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26日作出(1993)濮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恩彩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90号

罪犯刘恩彩。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26日作出(1993)濮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恩彩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恩彩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6月19日以(1993)豫刑一终字第137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1993年6月19日起。于1993年8月6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刘恩彩在执行期间,1996年1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3月14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1月11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09年1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恩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刘恩彩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1年1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刘恩彩以帮助女青年刘某找丢失的衣服为名,将该女骗到本镇张堂村北麦地,以殴打卡脖子致刘昏迷后将其强奸,离开现场时又将该女的自行车及衣物抢走。被告人刘恩彩于当日下午自首。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恩彩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20日、2014年4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4次;2012年9月20日、2013年7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恩彩在服刑期间,认罪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恩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1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