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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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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刚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848号 罪犯刘建刚,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汝刑初字第02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建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848号

罪犯刘建刚,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汝刑初字第02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建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于2011年12月29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建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刘建刚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6月至2011年元月,被告人刘建刚利用担任汝南县交通局局长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公路承包人、公路管理所所长等多人贿赂现金85.5万元,赃款全部退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建刚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7日、2014年6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2次)共表扬5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邢某、董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建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建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