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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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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铁成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886号 罪犯刘铁成,又名聂连营,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30日以(2012)通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铁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886号

罪犯刘铁成,又名聂连营,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30日以(2012)通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铁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1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刘铁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2)二中刑终字第6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27年8月9日止。于2012年5月29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铁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刘铁成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3年10月至2004年2月间,刘铁成伙同他人窜至北京市通州区、朝阳区等多处建筑工地实施抢劫、盗窃作案多起。其中刘铁成参与抢劫4起,盗窃6起,数额30000余元。同时并认定被告人刘铁成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铁成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0月20日、2015年3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6月20日、2014年4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铁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铁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26年8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