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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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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金保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93号 罪犯户金保。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7日作出(2004)焦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户金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93号

罪犯户金保。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7日作出(2004)焦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户金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7日以(2005)豫法刑一复字第026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5年5月17日起。于2005年7月7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户金保在执行期间,2007年10月1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5月16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户金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户金保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3年10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户金保酒后在本村东边路上与安某某相遇,二人因故发生厮打,户跑到本村村民户保安家中拿了一把菜刀,朝安身上猛砍一刀,致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户金保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9月20日、2015年2月17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3次;2013年5月20日、2014年3月20日共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户金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户金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