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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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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迪克江_沙吾江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02号 罪犯斯迪克江o沙吾江,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斯迪克江o沙吾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02号

罪犯斯迪克江o沙吾江,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斯迪克江o沙吾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25年9月27日止,于2012年06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斯迪克江o沙吾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斯迪克江o沙吾江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3月9日8时许,被告人斯迪克江o沙吾江伙同他人窜至镇平县石佛寺镇玉博路兴达旅社,将如则买买提·艾力放在205室皮箱内的30块籽石盗走。经鉴定,其中追回的20块价值28170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斯迪克江·沙吾江系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斯迪克江o沙吾江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0月20日、2015年3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7月20日、2014年5月20日共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斯迪克江o沙吾江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斯迪克江o沙吾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1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