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19号 罪犯时晓森,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5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时晓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25年9月1日止,于2012年11月1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时晓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时晓森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2年2月15日至2012年2月20日,被告人时晓森伙同他人在郑州市辖区内持刀抢劫作案多起,抢劫财物共计5969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时晓森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4月20日、2014年9月20日、2015年1月20日共表扬3次;2013年11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时晓森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时晓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24年10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