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891号 罪犯方林斌,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2004)安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林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9399.0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3日作出(2005)豫法刑一终字第0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4月15日起。于2005年4月29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方林斌在执行期间,2007年7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方林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方林斌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3年1月初,方林斌因琐事与被害人申某产生矛盾,1月12日上午在本公司申某的办公室门口,二人再次发生冲突,方林斌从宿舍拿出一把刀子,返回申某的办公室,持刀将申某捅死。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林斌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20日、2013年10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4次;2014年8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方林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方林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7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