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28号 罪犯景伟锋,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25日作出(1999)平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景伟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15日作出(1999)豫刑一终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景伟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1999年9月15日起。于1999年9月29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景伟锋在执行期间,2001年9月1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2月27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7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9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1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景伟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景伟锋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景伟锋于1994年12月4日下午在本村张家喝喜酒过程中,因故发生争执,被害人张某过来劝架时被告人景伟锋将其推倒,被害人张某的侄子见状过来朝被告人景伟锋脸上打了几拳,被告人景伟锋不满回家掂菜刀、匕首返回张家时遇到被害人张某,便持菜刀乱抡,被人夺下后,又随即用匕首朝被害人张某右腹猛刺一刀,致被害人张某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景伟锋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5月20日、2014年11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3次;2013年1月20日、2013年12月20日共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景伟锋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景伟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04年2月27日起,于2015年9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