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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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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诚犯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864号 罪犯晋诚,曾用名晋战婷。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日作出(2007)安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晋诚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864号

罪犯晋诚,曾用名晋战婷。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日作出(2007)安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晋诚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作出(2008)豫法刑三复字第00025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8年7月14日起,于2008年7月30日送入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晋诚在执行刑期间,2010年8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晋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晋诚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4年6月,被告人晋诚冒用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了河南幸福实业有限公司。2006年1月,被告人晋诚组织、指挥他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用后续非法集资款兑付先期到期集资款本息为手段,面向社会公开非法集资。2006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晋诚等人非法集资人民币11830余万元,实际造成3600余人被骗,金额为人民币4880余万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晋诚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10月20日、2015年1月20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付某、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晋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晋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0年8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