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13号 罪犯曹松志。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3日作出(2008)商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松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了(2008)豫法刑四复字第28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8年9月5日起。于2008年11月20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曹松志在执行期间,2011年1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曹松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曹松志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3月5日零时30分左右,被告人曹松志伙同杜文冲在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万堤沟附近,采取暴力手段将王小果的手机和挎包抢走,并致王小果落入万堤沟中溺水死亡。2004年4月至2006年3月,被告人曹松志伙同杜文冲、邵继华先后窜至虞城县、商丘市区等地,采取拨门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9起,价值人民币2796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曹松志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松志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18日、2014年9月20日、2015年2月17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4次,2014年4月15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秦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曹松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松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