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曹周沿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16号 罪犯曹周沿,又名曹援超。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虞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周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16号

罪犯曹周沿,又名曹援超。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虞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周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于2010年8月19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曹周沿在执行期间,2013年1月24日减刑七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曹周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曹周沿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曹周沿伙同他人驾车到虞城县联通公司木兰大道营业厅,盗窃保险柜、手机、充值卡、现金等共计13536元。2010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曹周沿伙同他人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徐霞客镇璜塘中国电信营业厅内,盗窃电脑、保险柜、手机、贵宾卡、现金等共计价值人民币54755元。同时认定被告人曹周沿系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周沿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15日、2015年1月20日、2015年4月20日(表扬2次)共表扬4次,2014年8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李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曹周沿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周沿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1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