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888号 罪犯徐小辉,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6日作出(2007)洛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小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徐小辉、王军、夏娜娜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3711.1元,三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6日作出(2008)豫法刑二终字第0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8月20日起。于2008年6月25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徐小辉在执行期间,2010年5月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1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徐小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徐小辉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徐小辉因怀疑其女友夏娜娜与被害人史某系暧昧,遂于2005年10月20日晚10时许,徐小辉让夏娜娜打电话约史庆鑫见面,并纠集王军等人帮忙报复史庆鑫,当晚12时许,在洛阳市富兴宾馆门口,见史庆鑫一人在路边等候,徐小辉、王军遂下车冲到史庆鑫面前举刀便砍,后逃离现场。致史庆鑫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同时认定被告人徐小辉系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小辉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2日、2014年9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4次;2014年4月22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小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小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30年6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