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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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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军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52号 罪犯张玉军。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6日作出(2005)鹤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玉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52号

罪犯张玉军。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6日作出(2005)鹤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玉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5年5月30日起。于2005年8月17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张玉军在执行期间,2007年11月3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5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玉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张玉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4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张玉军伙同秦某某等十余人到鹤濮高速公路浚县王庄乡东枣林石料滋事,被告人张玉军见打不过对方,即开车逃跑,在明知车前有保安的情况下,继续快速行驶,将王某某轧死,致另一人轻微伤。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玉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20日、2014年9月20日、2015年2月17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4次;2014年4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玉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玉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7年11月3日起至2023年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