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95号 罪犯彭新红。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7)驻刑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新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8日以(2008)豫法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5月30日起。于2008年7月31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彭新红在执行期间,2010年8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1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彭新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彭新红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彭新红于2003年夏天的一天夜晚,得知其外甥女武某某曾被人强奸、抢劫。经查访后,认为系被害人徐某所为,即纠集常化峰等人携带胶带、砍刀、钢管等工具于2003年12月13日夜晚,由常化峰出面将徐某骗出后,对徐进行殴打、捆绑手脚,用胶带粘嘴,衣服内塞砖头,而后,驾车行至新蔡县河坞大闸处,被告人彭新红等人将徐某投入河中,致其死亡。同时认定被告人彭新红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新红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日、2015年3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6月20日、2014年9月20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彭新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新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31年4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