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44号 罪犯张风亚,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9日作出(2009)中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风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12月1日因余漏罪提回重审,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2010)商梁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风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08年10月28日起至2025年10月27日止,2009年7月23日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因余漏罪被押回重审,2010年4月13日调入我狱。罪犯张风亚在执行期间,2010年2月10日因余漏罪加刑合并执行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风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张风亚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10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张风亚伙同他人持刀在商丘市睢阳区南关城湖桥上,抢劫王鸿朝面包车一辆,人民币500余元,后驾驶该车到商丘市文化路加油站,抢劫加油站职工闫迪营业款人民币4000余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800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张风亚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风亚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20日、2015年3月20日共表扬2次;2014年2月20日、2014年11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风亚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风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8年10月28日起至2023年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