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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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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四军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850号 罪犯冉四军,又名狗吞,河南省鄢陵县安陵镇站前街。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鄢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冉四军犯参加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850号

罪犯冉四军,又名狗吞,河南省鄢陵县安陵镇站前街。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鄢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冉四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于2013年1月11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冉四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冉四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以来,被告人冉四军参加了以赵勇杰为首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控制鄢陵县粘土砖市场,多次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整个鄢陵县区域,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群众,在社会上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扰乱当地正常的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冉四军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2月20日表扬1次,2014年4月20日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陈某、黄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冉四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冉四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2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