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17号 罪犯冯栋梁,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7日作出(2000)安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栋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16日作出(2000)豫刑一复字第054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0年8月16日起,于2000年10月26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冯栋梁在执行期间,2002年8月1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2月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7年7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冯栋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冯栋梁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9年8月31日晚11时许,被告人冯栋梁伙同卢兆红酒后窜至村东公路上,拦住一辆解放牌汽车,持匕首对车主及司机李某、王某威胁,抢劫现金60余元;当晚回家后,因卢兆红口渴,冯栋梁便到本村冯某的门市上连续敲门,买冰糕时发生争执,遂用匕首朝冯某的腹部猛刺一刀后逃跑,致冯某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栋梁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5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4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27日禁闭处分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冯栋梁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栋梁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05年2月4日起至2018年10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